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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实习耗材管理办法(暂行)


发布部门: 工程训练中心  发布时间: 2018-10-08  浏览次数: 91

  

为规范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实习耗材采购、保管、领用、报账等环节的管理,更好地为教学服务,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1、本办法所指物品是指实验、实习、创新工作室所需材料、耗材、工具等,不包括日常办公用品。

2、实验实习用耗材等由各部门根据中心审定的购买计划自行管理,一般应有专人负责采购,专人负责保管。采购、保管、领用不能为同一人。

3、采购人员应关注市场情况,熟悉常用物品的种类、性能、价格,了解采购行情,做到确保质量,价格合理。

4、采购物品应依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采购单进行。采购物品的规格、数量、质量等应与采购单相符。

5、如采购物品专业性较强或一次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时,采购人员应会同部门负责人或使用者一起完成采购活动。

6、采购的物品,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或使用者与保管员共同验收才能入库,入库时填写入库单,相关人员进行签字。保管员负责建立入库物品台账,记录物品入库日期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价格等信息,并及时进行物品盘存。

7、采购人员负责报账,报账前,应与保管员共同在票据上签字。

8、采购工作必须在实习工作开展前2周内(或实验课上课前2天内)完成,确保教学需要。

9、领用物品须填写出库单,出库单应注明物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用途等信息。

10、非消耗品更换,应按照依旧换新原则领用,损坏件集中由报管员定期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。

11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2016310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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